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新乡同盟医院存在医疗事故,拒不承担责任。
来信人:
王伟
来信日期:
2026年01月20日
信件编号:
13107240960348841082349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本人[王伟],系贵院骨科膝关节置换术患者[韩秀琴](身份证号:[410724195802156524],住院号:[ZY2025065137])的家属(长子)。患者于[2025年6月18日]入院,期间接受膝关节置换术,术后于[025年6月27日]办理出院。 患者出院后至今,在后续康复进程及复诊诊疗环节,我们未再收到贵院任何形式的专业康复指导与诊疗跟进建议,此举导致患者术后无法正常行走,康复效果及病情恢复情况极不理想。膝关节置换术属于重大骨科手术,术后全周期的医疗指导与跟进是医院应尽的医疗责任与服务义务。贵院在后续康复及复诊环节的指导缺失,不仅违背了医疗服务的专业性与连续性原则,导致病患现在无法正常行走,也违背了病患通过进行手术治疗达到正常行走的健康期望。 诉求:要求同盟医院承担病患后续康复事宜,直至病患正常行走。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完毕
答复时间:
2026年01月23日
答复内容:
2026年1月20日,我院收到县卫健委转办案件后我院高度重视,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经查患者韩秀琴于2025年6月18日至6月27日在我院住院,行右膝关节置换术。住院期间王国平为全权委托授权人。关于您提出的“患者出院后至今,在后续康复进程及复诊诊疗环节,我们未再收到贵院任何形式的专业康复指导与诊疗跟进建议,此举导致患者术后无法正常行走,康复效果及病情恢复情况极不理想”的问题经核实与事实不符,出院时主管医生为患者制定了面对面的现场康复指导和复诊计划,病历病程记录亦有记载,出院健康指导卡上有委托人王国平签字。患者于2025年9月29日和10月16日来院复诊,2026年1月6日电话询诊,同盟医院骨科医生均认真给予接诊并给出下一步诊疗意见,具体情况建议您与委托人王国平进一步求证。 关于您提到的患者目前不能行走表述的不是太具体,医院不能做出判断,建议患者本人尽快到医院就诊,查找原因、明确诊断、积极治疗。 新乡同盟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