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24 环罚决字〔2026〕3 号
获嘉县人民政府 www.huojia.gov.cn 时间:2026-01-27 16:39 浏览量: 来源:
新乡市鑫安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二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6 日,我局执 法人员在新乡市鑫安达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员工驾驶一台悬挂机械环保号牌 2-GG800048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 正在该厂房内装卸货物,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国家第二阶段尾气排放的机械,在禁止高排放区域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 年 1 月 6 日, 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厂房租赁合同 1 份(共 1 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共 1 页)、公司员工工资表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 你公司身份情况、厂房租赁情况,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2、 2026 年 1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 1 份 (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3 页)、现场照片 3 张、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共 1 页),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获嘉县 人民政府文件(获政文【2025】2 号)《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 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1 份(共 3 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禁止高排放 区域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3、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2 份 (共 2 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4、2026 年1月7日对新乡市鑫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6﹞1 号)1 份(共 2 页)。2026 年 1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6﹞1 号)1 份(共 1 页)、送达回证 1 份 (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7 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4 环责改字〔2026〕1 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2026 年 1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当事人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724 环整复字﹝2026﹞1 号)1 份(共 1 页)、送达回证 1 份(共 1 页),以上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724 环罚告字〔2026〕3 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高排放区域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 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 机械数量,内容:1 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 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 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 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 [ ( 1 / 5 )² +( 1² + 1² + 1 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陆佰元整(56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二楼财务股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 1:通过支付宝缴 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缴纳方式 2: 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70708010010006****,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财务股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法制信访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7 日

